依托型互联网医院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2022-03-18 08: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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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年初,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医院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诊疗活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和院内交叉感染,其中互联网医院在慢性病患者问诊需求中发挥了极大优势。同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也加速和推动了互联网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多从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合规审查。然而,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院设立互联网医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如医院性质、数据保存、收益分配、退出路径等方面的合作风险也不可忽视。笔者拟结合互联网医院发展实际,就依托型互联网医院设立阶段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建议,以供医院管理者参考。

依托互联网医院基本内涵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可知,互联网医院的设立主体包括实体医院和第三方机构。前者具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分,主要类型为政府办非营利性医院、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和民办营利性医院;第三方机构主要是指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医药器械、电商、互联网医疗等企业。互联网医院类型主要分为实体医院自建型和第三方机构与医院共建型或依托型,其中,依托型互联网医院主要是指由第三方机构主导并负责互联网医院平台搭建和运营工作,而实体医院提供医疗技术支撑的合作模式。

依托互联网医院设立风险分析

实体医院选择风险

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院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面临的合作方选择风险,具体表现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就营利性实体医院而言,第三方机构看重其资金收益分配和发展灵活性,但容易忽视对营利性医院背景调查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性考虑。①尽职调查不充分、不全面。如营利性医院运营中已发生、正在发生或潜在的运营风险,包括重大债务、涉诉情况和行政处罚等,容易在独立申请设置审批通过后面临实体医院诊疗科目变更或执业许可证吊销等风险,出现合作方变更和合作协议失效情形,增加互联网医院调整成本和运营风险。②营利性医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性大,申请设置的备案人员可能在审批后离职,从而影响互联网医院运营的稳定性。

第二,就非营利性实体医院而言,其具有政策优势,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也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因此,第三方机构选择非营利性实体医院,则将面临资金回报政策障碍,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第三,实体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完备,难以适应互联网医院发展需要。

投资回报风险

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院运营互联网医院,不仅提供线上诊疗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支持,还需对线下药品配送、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提供保障,这均需第三方机构投入巨大成本,那么第三方机构如何回收成本获取收益呢?在收益转化时,第三方机构与实体医院的合作,是提供技术服务获取劳务费?还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卫生技术资源开展合作所形成的运营管理费?不同定位与第三方机构盈利模式息息相关。如仅提供技术服务,难以实现第三方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目的,其必然要求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实现长期运营,获取稳定收益。但该类运营又因与“不得对外出租科室、承包科室或出租医院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或存在执法边界不清的现实困境,面临实现收益转化的风险。

退出路径选择风险

现行法律,仅对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三方机构法律责任和合作方变更或合作协议失效进行规定,但未对医院和第三方机构退出进行配套规定,互联网医院合作协议也往往忽视对退出条件进行约定,这影响数据移交和安全、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以及就诊权益保障。就第三方机构退出路径选择而言,其面临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内部清算难度大、用时长。第三方机构主要为互联网企业或电商企业,其内部清算与传统企业清算不同,无形资产居多,如互联网医院平台软件、网站、用户信息和线上合同等,清算难度较大,难以保障互联网医院运营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二是资本和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第三方机构资本主要通过融资取得,其资本退出将增加资本方风险,而其市场退出如未对善后工作进行规范,将出现大批“僵尸”企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三是平台退出后用户权益难以保障,如用户线上就诊突发终止、产生争议的解决沟通渠道不畅、增加用户维权成本等。

数据处理风险

健康医疗大数据与国家战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对保障公民知情权、使用权和个人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健康医疗大数据责任单位的第三方机构,如互联网医院合作协议终止,依据相关法规,第三方机构不能取得数据所有权,未经审批的第三方机构也不能对互联网运营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进行开发和使用,且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进行买卖、泄露。但是在实践中,防控这类风险的机制或方案有待健全。

完善建议

审慎选择合作方

无论是实体医院还是第三方机构,审慎选择合作方尤为重要,具体则需从人财物三方面进行考虑,做好尽职调查。就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院而言,则需注意如下事项。①围绕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及其发展规划,全面审查医院执业许可证、经营有效期、校验备案情况、诊疗科目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执业情况。②调查拟合作实体医院已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正在接受调查和被投诉的情况、潜在的可能吊销执业许可证和取消诊疗科目的风险、互联网医院运营风险。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稳定性调查,包括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三年社保缴纳情况、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情况、多点执业情况。④实体医院财务情况调查,包括重大债务、行政处罚、医患纠纷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赔付情况等。

熟悉互联网医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定位

互联网医院设置主体需加强对互联网医院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配套制度,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电子商务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规范以及地方性配套管理规定等,明确当下互联网医院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便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位,举办符合患者诊疗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互联网医院。那么,对于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院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其发展定位如何确定呢?基于政策或风险,笔者建议选择营利性实体医院设置互联网医院,并定位为营利性互联网医院,以降低资金投资回报风险和退出风险。

兼顾资金安全和投入回报,推动项目有效运营

就第三方机构而言,需考虑资本投入回报或盈利模式,具体如下。①第三方机构参与互联网医院合作项目,如为实体医院向其购买技术服务,则按购买设备和服务的方式支付交易费用或劳务费即可。如参与项目运营,或进行深度合作,则可按根据技术服务项目或业务系统分类进行支付,如系统建设费、系统硬件和软件采购或租赁费用、系统维护费、系统安全测评费、技术人员培训费、数据管理费等,以避免与现行法律规定产生冲突。②如第三方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项目,则需考虑实体医院投入反馈,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劳务费。符合条件时,可依法将互联网医院交由医院托管,收取托管费。

服务器合理配置,确保数据安全

首先,服务器供应商背景筛查,确保服务器供应商对互联网医院业务系统的产权没有争议,并具有维护服务器硬件及配套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技术力量,避免互联网医院就诊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露。

其次,服务器购买或租赁均需考虑服务器供应商身份。因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笔者建议选择国内研发生产的服务器,并将服务器存放在境内,特别是数据库服务器。

再次,完善服务器运营、维护时间、维护质量和费用支付条款。同时,如租赁云端服务器,则需考虑租赁成本和数据存放、移交问题,事前签署书面协议为妥。

最后,信息系统供应商接口开放争议可通过协议约定,如医院需对信息系统供应商接口开放进行洽谈或沟通提供协助,并对接口开放费用承担主体进行明确,避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高额违约损失。

明确合作双方责权利,完善协议条款

明确合作内容,列明双方投入事项。一是主体资质审查。审查双方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卫生执业许可证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信息技术人员职称。二是设施设备采购或投入事项。加强相关采购协议审查,包括生产供应商、规格、参数、价格以及采购标的物、款项及付款条件和方式、质量合格证、有效期、维护响应机制、违约责任、风险分担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三是降低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成本。第三方机构可通过新设公司、股权转让、融资等方式来避免或减少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合作协议失效情形的发生,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四是合作双方可就项目合作业务达成系列协议,如设备采购、系统维护、合作运营、配送等事项,甚至是设立阶段前期投入和审批未通过的风险分担条款,避免事后因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增加举证成本或造成财产损失。

规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涉及参与运营管理、合作项目费用、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医疗争议处理、违约责任、协议解除或终止情形及退出等内容,具体注意事项如下。①根据互联网医院运营模式不同,依法对合作费用进行规划设计,如运营管理费及技术服务费等。②协议解除情形包括法律规定和双方合意。协商终止协议则需对退出条件、数据存放和移交进行明确约定,确保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尤其是对线上就诊患者的服务和争议解决路径的畅通。同时,增强患者信息安全、数据存储和移交安全,各个健康医疗大数据责任单位在合作协议终止时,应将健康医疗大数据依法移交至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③加强保密管理。完善保密协议,包括技术岗和管理岗,明确约定保密范围和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必要时,可与竞业限制一并约定。

加强与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协作。加强与互联网技术服务顾问、机构和专业律师的合作,培养医院信息化技术服务团队,通过专业技术力量的支持,确保互联网医院申请设立主体顺利推动项目实施。具体如下。①借助外部力量,降低项目筹建、运营和维护中的合作风险。设计符合互联网医院发展定位的运营路径,全面评估互联网医院设立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行政许可风险,确保项目合规运行。②加强内部信息化技术团队培养和支持,保证至少两名技术人员,避免员工离职导致系统瘫痪的现实困境。

综上所述,互联网医院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背景下得到广泛应用,加速了其设立和发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患者就诊服务的现实需求,也降低了交叉感染的风险,加上国家“互联网+医疗健康”政策的支持,其发展前景广阔。本文通过对依托型互联网医院设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阐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操作性建议,从而为互联网医院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内容来源:《中国卫生人才》

作者:邓明攀 刘春林

作者单位: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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