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重点人才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2-04-24 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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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十二月

 

 

 

 

   

 

近年来,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新时代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人才政策。为方便用人单位和省内外人才查询使用,我们会同省直有关单位,按照人才管理、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评价、人才流动、人才激励等6个方面,对党的十九大以来省级层面出台的有关人才政策进行了梳理,汇编形成《青海省省级重点人才政策清单》,共119条。

 

                                               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一年十二月


一、人才管理

【考核录用】

1鼓励引导省内外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通过“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到基层单位工作,每年面向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公务员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考录计划的10%左右,其中定向考录乡镇公务员的比例应达到30%。【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二处:09718482336

 

【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2省、市(州)属事业单位除公开招聘硕士及以上人员、按规定考核招聘及由省级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团赴外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外,公开招聘其他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应从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聘;确因工作需要,可面向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聘用后5年内须安排到基层锻炼2年。【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6

 

3完善基层医务人才招聘办法,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学历门槛,推动基层招聘高层次和全科等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直接考核聘用。【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青办发〔2020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3

 

4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公立医院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可简化招聘程序,条件成熟的可实行自主招聘。【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青办发〔2020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3

 

5逐步减少对医院人事编制、岗位聘任、收入分配等的直接管理,推动公立医院依法依规经营管理和提供诊疗服务。【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青办发〔20208号)】

责任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9718201875

 

6凡企业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合作建立的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等机构,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可由事业单位采取考核聘用的方式招聘为编制内人员。【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3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

7科研机构、高校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数、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83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3

 

8职业院校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可在不受编制总量、岗位比例限制的情况下,实行先引进、后消化,无障碍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20193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3

 

【全省“人才编制库”管理】

9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建立全省“人才编制库”,保障市(州)生态环保、教育、卫生等重大民生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委编办三处:09718290519

省委编办四处:09718296224

【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

10省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该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间接费用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833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09718239424

 

11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833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09718239424

 

12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赋予人才更大的经费管理支配权,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对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中科研仪器设备的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给予补贴。【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进一步关心关爱专家人才的十条措施》(青组字〔201932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09718239424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09718244525

 

13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政策来源: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998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09718244525

 

14对青海省省级科技疾患科研诚信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对成功申报国家重点(重大)科研项目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省级财政经费配套。【政策来源: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998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09718244525

 

【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

    15诚信评价等级为一般失信的,采取约谈问责、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自诚信评级生效起两年内不得承担(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责任主体为法人的,自诚信评级生效起一年内不得承担(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政策来源: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998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09718244525

 

    16诚信评价等级为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自诚信评级生效起终身不得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若在承担科技计划任务期间,则直接终止承担科技计划任务,全部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责任主体为法人的,对以依托法人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进行摘牌处理。【政策来源: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998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09718244525

 

    17诚信评价等级为一般失信的,取消其三年内参评各类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并在其恢复资格后,对其再次参与科技计划任务进行科研诚信重点监督。【政策来源: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998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09718244525

 

    18失信行为记录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政策来源: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998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09718244525

 

    19“黑名单”制度:在省级科研诚信等级评定中,不论是承担者或评价者被评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均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序列。凡被省科技厅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一律不得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政策来源: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青科发政〔201998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09718244525

 

二、人才培养

【科研技术平台财政补助政策】

20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建站经费。【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2

 

21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青海建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科研经费奖励。【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09718244525

 

22支持“人才+项目”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期内给予每年2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09718244525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09718244566

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09718244588

 

23对评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支持经费。【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9718258125

 

24对成功申报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批准建设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15万元和50万元支持经费。【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9718258125

25被评估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一次性最高给予200万元的支持经费。具备实验室申报条件,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实验室布局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09718244525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09718244566

 

26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用人单位主导建设并被批准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给予每年2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09718244525

 

27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其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在青工作,可申报省级人才计划或科研项目。【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09718244525

 

【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奖励政策】

28对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833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9718249950

 

29对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833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9718249950

 

30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833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9718249950

 

31科研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高可按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833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9718249950

 

32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市州政府或相关县(市、区、行委)、园区共建服务机构,服务青海产业发展,按共建机构技术转移营业收入的20%,给予合作伙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9718249950

33对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年度技术交易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15%的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的补助,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9718249950

 

34根据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到位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并在省内转化的项目,分别给予成果出让方和成果受让方各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外并落地成功转化的,给予成果受让方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9718249950

 

35鼓励“人才+项目”带头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用于补助制定技术标准所发生费用。【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09716161723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奖励政策】

36认真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一般企业按75%比例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补。【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青政〔201928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09718244566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9718017220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37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巩固落实好高等职业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不低于12000元的规定。【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201934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09716310571

 

38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按600元/人·次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职工或承训单位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补贴。【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青政发〔201910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9718258126

 

39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青政发〔201910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9718258125

 

40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青政发〔2019107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9718258126

 

41认真落实好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税收政策。【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青政发〔201910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9718258126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9718017220

 

【院士专家工作站政策】

42按照省与市州(园区)各50%资金比例配套,一次性补助新建院士工作站100万元、专家工作站50万元。对正式挂牌运行的工作站进行评估,评估等次为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政策来源:《青海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协发〔202140号)】

责任单位:

省科协科技创新与学会服务中心(青海省院士专家服务中心):09716301878

 

三、人才引进

【财政补助政策】

43对全职来青工作、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协议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引进人才,给予特殊支持(安家费)。具体标准是:博士研究生:若为青海“一优两高”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可直接认定为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引进拔尖人才,每人给予一次性特殊支持(安家费)40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特殊支持(安家费)10万元;本科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特殊支持(安家费)3万元。安家费在引进人才工作满三个月后,由所在单位考核提出申请意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一次性发放。【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校园引才办法(试行)》(青组字〔2019334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5

 

44经专家评审,综合考虑“人才+项目”的技术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力和发展前景,每年遴选30个左右高端人才(团队)重点支持,其中A级5个、B级10个、C级15个,给予A级150万元、B级100万元、C级40万元奖励。【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45对从我省申报入选为两院院士的,对其团队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00万元。【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科协组织人事部:09716307887

 

46对从我省申报入选为国家级科研创新人才的,对其团队给予1003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09718231735

    省科技厅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09718239424

47对出站后留(来)青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与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签订5年以上三方协议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2

 

48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所产生的评估费用,给予单笔最高3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最高10万元的补贴。【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综合处:09713660031

中国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政策法规处:09718818306

 

49支持“人才+项目”所在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上市挂牌融资。【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09718068862

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综合业务监管处:09718251128

 

50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累计募集资金7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公司,按其扣除发行费后的融资额度给予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09718068862

省财政厅金融处:09713660241

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综合业务监管处:09718251128

 

51实现再融资(累计募集资金7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按在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省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09718068862

省财政厅金融处:09713660241

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综合业务监管处:09718251128

 

52. “人才+项目”成员中的高层次留学回国博士,每年在青工作满9个月以上,可优先申报国家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项目,入选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项目资助经费30万元,并由省财政按11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6

 

【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53为保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优先安排。申请入读幼儿园的,由幼儿园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优先安排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就读小学、初中的,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优先安排;申请就读普通高中的,需参加我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在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申请转学到我省就读的,由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安排相应学校就读。【政策来源: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青教基〔201980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09716310740

 

54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子女户籍迁入我省的,其子女按规定参加普通高考;在省外就读申请转学到我省的,按规定提前半年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入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学手续。【政策来源: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青教基〔201980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09716310740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普招处:09716309480

 

【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安置政策】

55省级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学历为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市(州)级以下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在服务期内可以按照我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的规定在空缺编制内直接考核聘用。【政策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青人社厅发〔201911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5

 

56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需调配安置到机关(参公单位)的,由同级组织部门商相关单位在现有空编内妥善安置。【政策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青人社厅发〔2019112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57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申请入住保障住房,入住期间免房屋租金,入住期满后住房继续周转使用。用人单位需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采暖费、数字电视收视费、电话、宽带使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保障的意见(试行)》(青政〔201780号)】

责任单位: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服务处:09718252355

 

58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周转房、提供人才公寓、发放住(租)房补贴等方式,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处:09718252489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服务处:0971825235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09716156965

 

59各单位通过改造现有房、租购商品房、新建公寓房等多种渠道筹集房源,在交通便利、配套齐全的区域配置一批人才公寓,为“人才+项目”成员提供安居服务。用人单位确无法解决的,可申请入住青海省引进高端人才保障房。【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服务处:09718252355

 

【引进高层次人才编制政策】

60引进人才到省内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和市州应优先在空编内落实编制,确无空编的,可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人才证书向省机构编制部门专项申请临时事业编制,实行“专人专编”。占用临时事业编制的引进人才离开现岗位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核销临时事业编制。【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校园引才办法(试行)》(青组字〔2019334号)】

责任单位:

省委编办一处:09718290519

省委编办二处:09718244977

省委编办三处:09718298448

省委编办四处:09718296224

 

61鼓励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设立5%的流动岗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方式,从省外柔性引进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名誉副校长”“名誉副院长”“科技副总”等,开展合作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09716146425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9718201875

 

【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政策】

62纳入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不受学历、资历等申报条件的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并纳入特设岗位管理范围。【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2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6

 

63对引进和培养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请评审高级职称,职称申报可不受岗位数额和岗位级别限制。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格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6

 

64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按照有关政策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申报可不受岗位数额和岗位级别的限制。【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197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6

 

65“人才+项目”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外省取得职业(执业)资格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在外省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在我省具有同等效力。【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6

 

66在青服务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持原有职称证书按有关规定直接在我省申报参评高一层级职称,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6

 

67可凭企业认可的项目、案例等成果申报职称,经团队带头人和业内3名以上同行在职在岗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并用专家签订的《业绩证明函》替代论文。【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6

 

【引进人才户籍政策】

68鼓励和吸引高素质人才参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等规定引进的人才,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其配偶、子女可随迁落户。户籍未迁入我省的引进人才可直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不受“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方可申领居住证”的限制。【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校园引才办法(试行)》(青组字〔2019334号)】

责任单位:

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09718292118

 

69人才+项目”成员中,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我省特别需要的外国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重点发展的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9718293810

 

四、人才评价

【职称评聘政策】

70工程技术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2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2

 

71聚焦卫生、农牧等重点领域,建立“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管理制度,下放基层评审权限、单独组建评委会、单独制定基层评价标准。【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6

 

72取得双定向中级职称后,在“三区三州”乡镇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考核推荐,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基层定向副高级职称。对长期扎根农村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参加职称评审。【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6

 

73在“三区三州”单独划定部分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人社部门发放在“三区三州”有效的合格证书。【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6

 

74对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及以上的,竞聘本单位同一职务层级内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可不受本层级最高等级、岗位数额限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享有申报上一级职称资格。【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6

 

75对在青南等艰苦地区乡镇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参照高海拔工龄折算政策计算服务年限。【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9718258172

76为国家部委和对口支援省市统一选派的援青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项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2

 

77援青人员按照我省评价标准申报职称,受援地区人社部门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组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受援单位可以将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占受援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2

 

78完善城镇教师乡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或青南三州累计1年以上(含1年)任(支)教经历。【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09716310741

 

79省、市(州)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1年以上。【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9718201663

 

80省、市(州)农牧业林草业技术人员从取得中级任职资格起到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到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经济组织中累计服务1年以上。【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09716141760

省林草局人事处:09716365007

81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青办发〔2020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3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9718201663

 

82医务人员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青办发〔2020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3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9718201663

 

83对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的,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青办发〔20208号)】

责任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9718201663

 

    【健全评价标准】

    84实行分类评价,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人才特点,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分类健全完善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完善现有33个职称系列(专业)评价标准并建立动态更新调整机制,推行差别化人才评价。【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5

 

85突出品德评价,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对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评价考核,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制,从严治理弄虚造假和学术不端行为,建立人才评价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5

 

86强化业绩导向,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不盲目追求人才“帽子”头衔,注重考察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5

 

    【创新评价方式】

    87畅通人才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价渠道。拓宽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绿色通道。【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5

 

88促进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机构评估有机衔接,以实现既出成果、又出人才为目标,推动人才评价与项目研究计划、平台基地计划、重点研发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等评价评估的有效衔接,完善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实施、急难险重工作中评价、识别人才机制。统筹各类人才工程计划,加强评价结果互认共享,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5

 

    【完善评价制度】

89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单位,人才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资格审批,通过完善诚信承诺机制、第三方评估、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倒查。【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5

 

90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严格实行退出和问责机制。强化人才评价综合治理,依法依规清理规范各类人才评价活动和发证、收费等事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人才评价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健全完善评价公示制度,增强人才评价透明度。【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5

 

    【推进评价改革】

    91改革科技人才评价制度。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实验技术的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09718231735

 

92科学评价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的能力业绩。对主要从事艺术表演创作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艺术表演、作品创作、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的能力业绩。【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委宣传部干部处:09718482901

 

93健全教育人才评价体系。建立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评价标准,对中小学一线教师要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方法、教学实践能力、教书育人成效和实际贡献。对乡村教师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对从事学科教学研究的教研人员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理念、教改成果总结推广和专业示范引领作用;对从事教育管理的教师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管理理念、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质量提升等方面的能力业绩。【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09716310741

 

94改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制度。对主要从事临床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入临床病历、诊治方案等作为评价依据。对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对主要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的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能力。【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9718201663

 

95创新技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围绕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价结果有机衔接,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通道。【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事处:09716151936

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09716146425

 

96健全农牧区实用人才评价制度。健全以新型职业农牧民为主体的农牧区实用人才评价制度,重点突出对其在农牧业技术推广、带头致富、脱贫攻坚、发展经济、美丽乡村建设中所做贡献的评价,以职业素养、教育培训情况、知识技能水平、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效益和引领农牧民致富等为参考要素,分层级、分地区、分类型制定农牧区实用人才评价标准,完善教育培训、认定评价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09716136106

 

97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基层一线和青年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探索建立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重要指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的考核。创新基层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加快培养符合基层需要,服务基层发展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人才评价政策倾斜力度,聚焦卫生、农林牧水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评价机制。健全青年人才评价机制,持续加大各类科技、教育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鼓励设立青年专项,探索建立优秀青年人才举荐制度,促进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事处:09716151936

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09716146425

 

【优化评价环境】

    98建立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人才评价监管体系,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公示、反馈、申诉、巡查、举报、回溯等制度。建立随机、回避、轮换的专家遴选机制,优化专家来源和结构,强化业内代表性。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严格实行退出和问责机制。强化人才评价综合治理,依法依规清理规范各类人才评价活动和发证、收费等事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人才评价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健全完善评价公示制度,增强人才评价透明度。【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5

 

五、人才流动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政策】

99从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流动到省级或市(州)级事业单位的,须在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从市(州)级事业单位流动到省级事业单位的,须在市(州)级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5

 

100新招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约定不超过5年的服务年限。【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3

 

101各类人才计划评选向人才匮乏市(州)适当倾斜。人才匮乏的市(州)科研人员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国家级人才称号、人才项目支持,在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跟随科研人员向省外流转。【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1972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102高层次专家人才引进和流失情况,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组织部门。【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关于全省组织人事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青组字〔202086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兼职)创业政策】

103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批准的年限内,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任职资格年限可连续计算,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2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9718258155

 

104完善科研机构、高校和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允许和鼓励其保留基本待遇到省内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离岗在青创办企业,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与在岗人员同等享受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待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83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718258133

 

105各类人才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服务局:09718258563

 

106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09718258563

 

六、人才激励

【医疗保障激励政策】

107在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省中医院、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等5家医院,定点开设省委联系专家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每年提供1次医疗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9718201663

 

108青海学者、青海省科技进步重大贡献奖获得者、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杰出人才等在我省各领域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人才在省外就医的,做到备案登记“随报随办”,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进一步关心关爱专家人才的十条措施》(青组字〔201932号)】

责任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09718237465

 

109每年分期分批组织专家人才携配偶到休养点休整疗养。【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进一步关心关爱专家人才的十条措施》(青组字〔201932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110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在任务结束后,由省或市(州)政府统一安排健康休整,并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组织体检、疗养,可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并可比照省部级劳模疗休养标准,开展一定时间的异地疗休养活动。【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青办发〔20208号)】

责任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09718237465

 

【收入分配激励政策】

111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及股权、期权、分红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83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9718258173

 

112柔性引进人才劳务报酬可以在聘用单位成本中列支,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动报酬,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09716146425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9718017220

 

113参照援青人才标准,向柔性引进人才发放有关津贴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食宿,并按照保额不低于50万元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9718258171

 

114对按照我省“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直接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到省内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9718258173

 

【财税激励政策】

115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校优秀人才岗位绩效工资政策,完善重点园区创新人才个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奖补制度。【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812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9718258173

 

【党委联系服务专家政策】

    116做好重要节点联系服务工作。在专家生日、重要节日、专家取得重大成就、罹患疾病时要及时开展走访慰问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体现人文关怀。【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分层分类做好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通知》(青人才字〔20201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其他激励政策】

117在青工作的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时,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相应等次的座位(舱位)。【政策来源: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行政处:09713660102

省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处:09716182521

 

118柔性引进人才在青工作期间,可由用人单位每三个月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未休探亲假的,按规定可由用人单位报销一名家属进出青海的交通费。【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行政处:09713660102

省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处:09716182521

 

119“人才+项目”中,引进人才签订协议服务期3年以上且已在青海服务满1年,经考核优秀的,授予“昆仑英才贡献奖”荣誉铜牌和证书;连续在我省服务满3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考核优秀的,授予“昆仑英才贡献奖”荣誉银牌和证书;连续在我省服务满5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授予“昆仑英才贡献奖”荣誉金牌和证书。【政策来源: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青人才字〔2020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人才工作一处:0971848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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