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2023-11-29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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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案例一

甲医院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某下雨天,门诊楼外至台阶多处散落塑料袋,12时30分患者A滑倒,12时32分保安到现场,12时46分保洁人员到现场清理塑料袋,12时49分患者A经医护人员搀扶至轮椅上,并被推进门诊楼就诊。最终,患者A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遂将甲医院、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是医院的保洁责任单位,在长达40分钟的时间里未能清理地面塑料袋,未设提示标识,对患者A摔伤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地面有较多塑料袋的情况下,下台阶时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患者A对防范危险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甲医院是事发地管理人,通过招投标形式选取了具备物业服务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提供保洁服务,并进行适当监督、检查,被认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责任,患者A自身承担20%责任。

案例二

乙医院设有两个挂号窗口,以隔离绳横向设置为单列排队通道,通道宽度如两人并行则较显拥挤,地面标有间隔约1米的站位标识,排队人员前往1号窗口时需经过2号窗口挂号人员身后。2022年某日,患者B在2号窗口队列第2位,患者C在2号窗口队列第4位,排队等待办理业务。在1号窗口工作人员示意开始办理业务后,患者B迅速后退转身前往1号窗口,其脚后跟绊倒同样试图前往1号窗口的患者C。患者C左股骨颈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患者C将患者B和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挂号窗口设置为横向单列排队队列,通道宽度不足以容纳两人正常并排通行。患者C未按照队列设置和间隔站位标识排队等候,在排队通道较窄的情况下,游离于队列外并紧贴患者B身后站立,对于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过错;患者B后退转身时未留意周围情况,对患者C绊倒存在过错;医院挂号窗口队列横向设置,未充分考虑前往不同窗口办理业务时存在路径交叉,通道宽度设置较窄,无列队引导提示也未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引导,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患者B承担20%责任,乙医院承担10%责任。

案例三

丙医院提交监控视频显示,患者D下肢乏力,在平地上跛行,其独自从一楼走向二楼,不慎从二楼摔至一楼大堂,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D子女将丙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D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按约定等待女儿陪同就医,独自从一楼步行楼梯上二楼,其应对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楼梯扶手高度仅有73~83厘米,低于一般楼梯扶手规范要求的90厘米,存在安全隐患。法院判决丙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四

丁医院实行封闭式管理,患者E某日晚在病房内摔倒。次日,主治医师上班后检查发现患者E骨折,丁医院通知患者家属。患者E多发肋骨骨折,转至其他医院救治,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其家属将丁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E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缺乏认知能力,因医院实行封闭式管理,其家属在患者E住院期间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医院应履行对患者E的看护、照顾及保护等安全保障义务。丁医院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配备了适宜的设施、设备,没有对患者E尽到人身安全保护义务。法院判决丁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评析

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现已废止)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对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有所扩展,《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侵权第三人;《民法典》规定的责任主体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侵权第三人。《民法典》在地点范围上增加了经营场所,同时增加了经营者也是责任主体,并且赋予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的追偿权。虽然《民法典》没有将受害人列为责任主体,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包括:本人、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侵权第三人。本文四个案例均对患者本人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进行了分析,前三个案例中患者也承担了相应责任。

那么,医院是公共场所吗?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吗?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基于合同义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因此,医院属于“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工作场所,如医院内广场、门急诊、楼宇间连廊等,手术室、病房、封闭管理的医院等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但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应对患者、陪护人员、探视人员等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案例一中,患者在医院门诊楼门口台阶处因踩到塑料袋摔伤,医院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物业公司是此场所负责保洁工作的管理者,因保洁不及时导致患者摔伤,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应为物业公司。案例二中,患者B和患者C在医院就诊,患者B后退转身时将患者C绊倒,患者B是侵权第三人,应为责任人。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责任主体积极作为,采取防范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责任主体的行业特点、管理形式、空间条件、本人行为能力、第三人加害行为情形等的不同,责任主体关注的安全保障义务点不同,采取的防范措施重点也不同,如餐厅关注食品安全,重点保障食材来源及加工安全;银行关注财产安全,重点是取汇款及现金保管安全。

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有一定共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设备设施安全,包括设备设施的配置、放置、保管等。案例三中,医院楼梯扶手高度低于一般楼梯扶手规范要求,属于设施配置不达标。医院配置的轮椅、座椅、病床的摆放,体重秤摆放位置,病房内暖瓶的放置,洗漱间台阶设置等均应达到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有无毁损,及时更换与维修。二是环境安全,即公民所处的场所安全,如地面有无湿滑、光线是否明亮、床档是否安装等。案例一中,因雨天路面湿滑,医院为就诊人员配置装雨具的塑料袋,目的是方便就诊人员携带雨具,防范雨具上的雨水洒落在各个就诊场所,降低就诊人员摔伤风险。因部分人员将塑料袋随手丢弃,且保洁人员在长达40分钟内未能清理,造成门诊楼外多处散落塑料袋,导致就诊环境不安全。三是管理安全,包括制定管理规定、维护现场秩序、定期巡检、及时修复等。案例二中,医院制定横向队列挂号规定,未充分考虑前往不同窗口办理业务时存在路径交叉,通道宽度设置较窄,且无人维持现场秩序,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工作人员行为安全,包括维修设备、驾驶清洁车、搬运物品、现场施工等。工作人员在进行这些操作时,应注意划定安全操作范围,遵守操作规范。五是进行安全提示,设置警示牌,如“地面湿滑”“施工绕行”“小心烫伤”等,提醒现场人员予以注意。六是进行合理的基本处置。当发生安全事故后,责任主体应根据情况,进行拨打“120”、维护现场秩序、简单处置受害人伤情、予以护送等处置,防范因未处置或处置不当,加重受害人的伤情。

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对象是患者,患者自身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健康的公民,即使有人身患疾病,这些公众场所也没有责任和义务知晓。其次,住院患者在医疗机构停留时间长,且应遵守医院诊疗要求,不能随意离开病房及医疗机构;而在宾馆等场所,住宿公民可自由出行。案例四中,医院实行封闭式管理,医院应承担患者住院期间人身安全的完全监护职责。如某些患者在进行影像检查时,是不允许家属陪伴的,那么医院对患者上下检查床时的安全保障职责就会增加。再次,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会进行检查、应用药物等,这些医疗活动会影响患者的安全系数;其他公共场所一般不干涉、不参与在场公民的行为。最后,医务人员具有医疗专业知识,医疗机构具有诊疗条件,安全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处置能力高于一般公共场所。

此外,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评估风险。评估患者有无跌倒、坠床风险。患者年龄、疾病、应用药物、肢体活动能力等情况,与患者安全风险系数有关。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评估,给予诊疗建议和措施。二是告知风险并进行专业指导。告知患者防范跌倒、坠床等的注意事项,如是否需要陪护,患者改变体位或下床时的行为方式,应用药物的注意事项和使用拖鞋、拐杖、轮椅、平车等物品时的要求等。三是提示风险。此处的风险提示是在评估患者有无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制作相应风险提示牌,如患者跌倒风险评分高,即将跌倒警示风险牌挂至患者床头,以此提示患者、陪护人员、医务人员引起重视。四是防范和管理风险。为有坠床风险的患者应用床档、高龄患者应用四脚拐杖,注意镇静药物、血管扩张药物的应用剂量与时长等,对患者进行动态评估、调整诊疗方案和护理措施,发现患者有不安全行为或风险因素时应给予劝阻、制止。五是救治处理。对医疗机构的救治处理要求更高,通过及时给患者查体,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相关检查和给予相应处理措施。案例四中,患者跌倒后,医务人员未对患者进行影像等检查,以排除患者是否发生骨折、脑出血等情形。因医院未及时专业处理,造成患者延误诊疗,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与其他责任主体不同,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更广,责任更大。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安全文化,在保证患者诊疗安全的同时,根据以下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患者类别,如老人、儿童、孕妇;所患疾病情况,如高血压、骨折、脑血管疾病、眼部疾病等;病房管理模式,如封闭式管理、入住监护病房等。    

   


   内容来源:《中国卫生人才》

【作者单位】 ①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②河北省中医院

【作者】田胜男① 康丽霞② 李娜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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