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吸引高素质医疗卫生人才来琼工作,推动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建设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医疗卫生高地,根据《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中组发〔2019〕14号)《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琼办发〔2020〕53号)《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琼办发〔2019〕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精神,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坚持引才引智,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创新人才引进方式,切实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发展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建成与海南自贸港相适应的医疗卫生高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本省)为我省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疾病预防及未评定级别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引进“好院长”(含正、副职)25名、“好医生”300名(执行中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以紧缺岗位为重点,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医德医风好的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着力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康产业发展和健康海南建设。
三、引进方式
采取刚性、柔性两种引进方式,具体如下:刚性引进,即通过考核招聘、调动等方式引进“好院长”(含正、副职)和“好医生”。柔性引进,以顾问指导、建立工作站、短期兼职、候鸟服务、对口支援等方式引进“好医生”,不改变省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引进人才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来琼工作,提供技术攻关、医学科研、专题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重点实验室和重点专科建设等服务。
四、报名条件
引进“好院长”“好医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团队协作精神;
2.具有较扎实的医疗卫生专业知识,能够满足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合作需要,能够显著提升卫生事业发展水平;
3.身体健康;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二)任职资格。
1.“好院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引进的三级医院院长应现任或曾任三级医院院长或副院长,引进的二级医院院长应现任或曾任二级以上医院院长或副院长;引进的三级医院副院长应现任或曾任三级医院副院长或科室主任,引进的二级医院副院长应现任或曾任二级以上医院副院长或三级医院科室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管理业绩突出,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管理成绩。
2.“好医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三级医院、省级公共卫生机构服务的应具有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三级医院的学科带头人或担任三级医院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省级医学会专科副主委以上职务的主任医师,学历可放宽至本科;在二级医院、市县级公共卫生机构服务的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10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验或公共卫生工作经验,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4)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的专业技术人才;
(5)符合我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急需紧缺专业岗位要求。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当具备《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琼办发〔2019〕104号)中规定的基本条件。
五、引进步骤
(一)申报计划。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充分论证筛选,提出引进需求,统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二)制定引进方案。
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具体引进工作实施方案。其中,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省卫生健康委在《健康报》、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引进人才公告。
(四)招聘程序。
刚性引进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等共同参与。
1.刚性引进。
(1)组织报名。应聘人员在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将应聘材料(含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关科研、论文、荣誉证书等)复印件寄省卫生健康委。
(2)资格审查。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应聘人员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查看学历、资历、近五年医疗科研成果、医院管理成果、主持重点实验室等过程性资料,以及各类荣誉称号证书,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
(3)考核评估。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业绩评审,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重点评审应聘者适应岗位能力和工作业绩。
(4)确定预聘名单。评估结果按照管理权限反馈卫生主管部门,由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预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5)签订聘用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其卫生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6)办理聘任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调转手续。
2.柔性引进。
(1)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开设人才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柔性引进人才需求指南,随时接收省外人才报名;也可由用人单位与省外医疗单位或专家洽谈对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柔性引进人选。
(2)省卫生健康委定期组织专家对拟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人选反馈其卫生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由其卫生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拟引进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3)卫生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员按照《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琼办发〔2019〕104号)签订聘用合同。
六、优惠待遇
(一)刚性引进人才待遇。
1.优先解决编制、岗位和社保等问题。
各市县和医疗卫生机构满编情况下确需引进人才的,可依据《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编〔2019〕1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本年度预计退休实际人数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计划申请,待办结退休手续后,办理引进人才入编手续。服务期不少于8年。调入我省之前已获得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劳动模范等,经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予以确认、保留,并纳入我省同类人才管理和服务,享受同等待遇。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额内,做好引进人才的聘任工作。如有特殊需要,经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适度设置特设岗位,待完成工作任务后或相应等级的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解决配偶就业安置和子女上学等问题。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其配偶自愿来海南就业的,可按照《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琼办发〔2018〕39号)有关规定办理;其子女入园入学和中、高考报考按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琼教基〔2018〕29号)有关规定办理。引进人才(含调入我省工作的配偶)调入我省前的工作年限或参保缴费年限可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衔接。
3.安家费。
各市县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周转宿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安排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凡签约8年以上(含8年)的,在正式聘任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费。具体标准为:
三级医院“好院长”60万元;
二级医院“好院长”50万元;
三级医院、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好医生”50万元;
二级医院、市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好医生”40万元。
引进人才符合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认定标准的,视具体情况另外奖励20万元安家费。
如服务期少于3年而解除或终止合同(如自行要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解聘等)的,须退还全部安家费;服务时间少于8年的,已发的安家费按每少服务1年退还1/8计算金额给发放部门。
4.特殊补贴。
引进人才前5年发给特殊补贴,在每年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分等次发放,考核结果未达到称职的不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三级医院“好院长”年度考核为优秀的10万元、称职的8万元;二级医院“好院长”年度考核为优秀的8万元、称职的6万元;三级医院、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好医生”年度考核为优秀的8万元、称职的6万元;二级医院、市县公共卫生机构“好医生”年度考核为优秀的6万元、称职的4万元。前5年内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合同后不再发给特殊补贴。
(二)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1.政策优惠。
根据《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琼办发〔2019〕104号),柔性引进人才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评奖申报等方面,可以享受我省同类人员待遇,可以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登记。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经认定获得《海南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的,在购房、购车等方面可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属于A类、B类、C类人才的还可以按规定在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2.工作补助。
柔性引进人才符合院士等A类人才标准的每年工作补助80万元;符合B类人才标准的每年工作补助25-30万元;符合C类人才标准的每年工作补助20-25万元;符合D类人才标准的每年工作补助10-20万元;其他高层次人才每年工作补助6-10万元,具体补助金额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县卫生健康委和用人单位确定,有关补助金额确定办法另行制定。工作补助包括交通费(含机票费)。住宿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
柔性人才工作补助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协议支付。柔性人才服务满一年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考核,考核合格的省财政按工作补助的40%对用人单位给予奖励,柔性人才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刚性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特殊补贴及柔性引进人才补助奖励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上述待遇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建立人才引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
(二)保障计划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引进计划实施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引进计划的组织实施。做好综合协调,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按实施计划申报资金预算。会同有关部门搭建引进工作平台,组织引进各项工作。加强对市县实施引进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建立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将引进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招聘信息审核、结果备案及调动手续的办理,以及特设岗位设置。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引进人才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问题。各市县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好具体工作。
(三)完善考核机制。建立人才考核管理制度,引进人才每年底向所在单位提交述职报告,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设想。考核合格者继续聘任,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应提出指导性意见;对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待遇,予以解聘。
(四)加大宣传推介。加大引进“好院长”“好医生”工作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宣传推介引进工作,吸引全国优秀院长和专业技术人才前来应聘,择优选聘,加快引进,推动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健康发展。
本工作方案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2016年8月16日印发的《海南省引进“好院长”“好医生”工作方案》(琼府办〔2016〕193号)同时废止。
来源: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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