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检验检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等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派遣制工作人员1名(无编制,辅助岗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应聘基本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卫生健康事业,无违法违纪等行为。(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三)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做事严谨、踏实、耐心、细致。(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二、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岗位及人数详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24年派遣人员补充招聘计划表》(附件1)。三、报名程序(一)报名截止日期:2024年10月31日17:00。(二)报名方法:请应聘者填写《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派遣人员招聘报名登记表》(附件2),于2024年10月31日17:00前发电子邮件至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人事处招聘专用邮箱(renshichuzhaopin@cfsa.net.cn)。(三)报考者须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四、考试程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将根据报名情况组织考试。应聘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五、工资待遇缴纳五险一金,工资待遇标准面议。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24年派遣人员补充招聘计划表.docx2.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派遣人员招聘报名登记表.docx
发布时间:2024-10-30
我所于7月19日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2024年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公告》。根据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现对原公告内容中部分岗位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公告如下:岗位4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生物样本库实验技术人员岗,其他要求由“拥有5年以上生物样本库业务相关工作经验,具备十万份以上生物样本处理经验”调整为“拥有生物样本库业务相关工作经验”;岗位7后勤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岗,其他要求由“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调整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岗位8财务处会计岗,专业要求由“工商管理类(1202)、经济学类(0201)、理论经济学类(0201)、应用经济学类(0202)”调整为“工商管理类(1202)、经济学类(0201)、理论经济学类(0201)、应用经济学类(0202)、经济与贸易类(0204)”。所有岗位报名时间延长至2024年11月12日。原公告中其他招聘信息不变,已报名人员无需再次报名。特此公告。原公告链接:https://www.weirenjob.com/article/240719/1235525.shtml附件: 1.科研所2024年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需求计划表.xls 2.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2024年社会公开招聘报名表.docx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2024年10月29日
发布时间:2024-10-30
北京卫人人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所属的北京卫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和人民卫生出版社所属的人民卫生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主要负责卫生健康领域线上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才培训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招聘工作人员1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岗位名称岗位描述人数综合财务岗负责公司资金收付、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单据审核、归集、整理,会计档案整理、装订工作;负责发票开具、登记、核对和保管工作;负责绩效考核、工资计算发放、人事档案存档等人事工作;负责相关统计汇总和报表申报工作;负责资产登记、调拨、清查、维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二、招聘条件1.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2)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3)年龄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其他条件特别优秀可适当放宽;(4)具备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执行力强,有较强抗压性。2.岗位任职条件(1)大专及以上学历,会计学、财务管理相关专业;(2)思路清晰,逻辑性强,善于处理流程性事务;(3)有良好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4)执行力和沟通力强,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三、薪酬待遇工资构成方式: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补贴(交通+午餐+取暖+防暑降温+住房等)。具体薪酬面议。四、报名程序(一)报名截止日期:2024年11月1日(二)报名方法:请填写《应聘申请表》,以附件形式发送至xiangmu@weirenjob.com,邮件主题为“应聘岗位名称+姓名+手机号”命名。(三)根据报名情况组织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电话通知,请保持手机畅通。(四)应聘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参加面试。联 系 人:车老师联系方式:010-60687239 附件:应聘申请表.docx
发布时间:2024-10-30
人社部发[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现就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2.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中国战略。 二、主要内容(一)健全评价体系1.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2.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专业,并做好与医学教育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整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高级职称评审专业。(二)完善评价标准1.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2.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3.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单独制定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对中医药人员重点考察其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手段诊疗的能力,中药处方运用以及师带徒等情况。4.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5.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6.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申报条件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评审条件在国家标准框架内,由各地各单位确定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三)创新评价机制1.完善职称评价方式。中、初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已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各省(区、市)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本地区聘用标准。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可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或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3.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称申报、职称评审、证书查询验证等工作。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1.合理确定评聘模式。各地充分考虑现有评聘模式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保持政策延续性,确定医疗卫生机构评价和聘用的衔接关系。2.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3.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五)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1.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评价标准可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2.改进评价方式。各地可单独设立基层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限定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有效。3.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1.推动完善行业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专业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高校附属医院等其他用人单位确需组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积极发挥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3.加强全过程监督。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实行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 三、组织实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敏感。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二)精心组织,稳慎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军队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具体办法。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pdf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2021年6月30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8-05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中坚力量。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人才支撑。《指导意见》明确,健全评价体系,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完善评价标准,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完善职称评价方式,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合理确定评聘模式,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岗位结构比例。通过完善基层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方式,落实服务基层制度,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动完善行业管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全过程监督。《指导意见》强调,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慎推进,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落实落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8-05
医务人员看过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涉及医务人员的薪酬、职称等快来看看吧!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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