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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现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1月8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执业药师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导向,坚持人才引领驱动,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执业药师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二)以人为本,学以致用。把握执业药师行业特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引导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能力,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升执业药师社会价值。(三)破立并举,改革创新。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发展变化,深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破解发展瓶颈,营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体制顺、人才聚、质量高的发展环境。第四条 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机构。第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执业药师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执业药师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第七条 国家药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政策,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第八条 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 内容、方式和机构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国家药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规划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组织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包括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包括:(一)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二)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三)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四)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五)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六)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活动。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包括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面向执业药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第十二条 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教材、师资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网络培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继续教育信息技术系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培训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培训行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具体条件,组织检查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授课师资等,主动做好继续教育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引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且具有药品管理、临床医学或者药学服务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并认真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严格执行有关学员、师资管理规定,严肃学习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执业药师在本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考试考核结果等,依法依规出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组织与继续教育培训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以及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学时管理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时间、内容、方式、学时数、机构等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执业药师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计算标准如下:(一)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二)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最多折算为90学时。(四)独立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独立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课题项目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最多折算为30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最多折算为10学时。(五)独立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每篇最多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最多为5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六)独立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每本最多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最多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最多折算为10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七)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最多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八)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获得三等奖或者相当等次以上,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为30学时,同一活动不累计计算。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活动的学时计(折)算标准,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可直接授予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执业药师参加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后,应当在当年提交材料报本行政区域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记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或者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考核监督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业药师应当对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动态监测,监测情况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是否继续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存在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采取虚假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或者转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执业药师违规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行为通报用人单位。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鼓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执业的人员参照本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时间:2024-01-12
  •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共同举办的2024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在全国范围正式启动就业帮扶多多一图看懂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时间:2024-01-11
  •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时间:2024-01-10
  •   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通知,面向高校开展技术技能人才“一试三证”评价试点,高校毕业生通过评审认定等程序,毕业时可获得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毕业证书3个证书。明确实施范围  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经评估论证后,可面向本校相关专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和高级工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前,全省已有1.5万名高校毕业生取得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467名毕业生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突出自主评价  符合条件应用型高校和技师学院开展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学生可自愿选择在试点学校或工作地参加职称评审。面向所有高校开展职业技能认定备案,未备案高校,可委托已备案的其他院校、社会评价组织开展认定。已获得“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相应职业(工种)及等级时可免试。聚焦产教融合  职称自主评审试点院校须建有省级以上现代产业学院,引导高校设置符合人才培养定位的课程体系,推行“校内导师+行业导师”双导师制度。技能等级认定聚焦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主导产业、新兴产业。支持高校将职称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学分体系,评价考核内容纳入课程体系。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时间:2024-01-09
  • 近日,湖南省人社厅印发《在职称评审中破“四唯”强化实干实力实绩评价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各地各部门破“四唯”立“三实”,及时修改完善30个系列(专业)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推动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落地见效。立足岗位分类评价遵循“干什么评什么”原则,各职称系列(专业)需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职业、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岗位特点和职责,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和评价要素指标。动态调整评审专业,围绕战略需求、产业发展、业态变化等设立新评审专业。注重能力不唯学历遵循“能干什么”原则,建立能力评价核心指标,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加大对利用专业应对急难险重工作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等的评价权重。划分能力评价等级,设定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1-4级(或1-5含员级)能力等级并予以细化。对学历只作申报基本要求,不得将毕业学校层级、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限制性条件。突出业绩不唯资历遵循“干成什么”原则,设定业绩为核心评价内容。着重考核履行专业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对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生产实践技术革新、经济主战场、人民生命健康、弘扬传承中华文化、乡村振兴基层一线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各职称系列可设定单推指标。对取得首创性、原创性、突破性业绩予以重点评价,凡在专业工作任务中取得“填补空白”“第一次”“首次”“唯一”的工作业绩可赋予加分权重。破除论资排辈,重点遴选支持具有真才实学、堪当重任的优秀青年人才。强调质效不唯论文全面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如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不得将论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得将无实质性应用价值的论文作为应用型人才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不得将论文作为前置条件、必选条件或晋级直接评判依据。研究系列(如自科、社科)或研究型专业岗位(如科研型教师、科研型农技人员等)设定论文评价,应聚焦高质量论文,着重评价论文的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研发能力。强化贡献不唯奖项强化获奖项目所产生实际效果效益的评价。将技术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发明专利、智库成果、社会服务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合理设定奖项等作为评价的参照因素。不得单独设置奖项门槛条件,不能简单把奖励类型、层次和数量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建立“一人一议”“一产一策”制度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卡脖子”关键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技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技(才)艺等人才,按相关程序单独予以评定。组织开展“一产一策”专场评审。建立与产业发展需求、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产业人才评价机制,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精准人才评价服务。《实施意见》还明确,设置多维评价指标,建立多元评价机制,对参评人员进行全面综合评议,发挥政府、用人单位、专业组织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持续稳妥向管理规范和科研投入大的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下放评审权限。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时间:2024-01-05
  •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部署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找工作的小伙伴快收好这份思维导图活动多多,千万别错过!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时间:2024-01-04
  •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推出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政策举措,积极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如何推动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起来看——提升协调劳动关系能力  健全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聚集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  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强化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  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推动企业完善劳动争议内部协商解决机制,及时发现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劳动争议协商和解。  推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及时化解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  持续推进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将预防调解工作纳入“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劳动用工指导等服务,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推动相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一站式化解。  强化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加大终局裁决和仲裁调解力度,提升仲裁终结率。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  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并融入日常执法和专项检查全过程,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用工。  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落实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处罚”和“首违不罚”规定,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稳定预期和公平市场环境。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时间:2024-01-03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促进医药卫生类毕业生更高质量就业,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求职招聘平台,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医药卫生行业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指导,卫人就业网联合相关高等医学院校于2023年12月1日-31日举办2023年医药卫生行业冬季校园网络招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架构指导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医药卫生行业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主办网站:卫人就业网(www.weirenjob.com)二、招聘会安排报名时间:2023年11月23日—12月31日举办时间:2023年12月1日—12月31日三、举办形式本次招聘会采取线上形式,在卫生健康领域专业招聘平台-卫人就业网举办,为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卫生事业单位、医药企业等免费提供招聘服务。四、报名程序请参会单位在PC端登录卫人就业网或关注“卫人就业网”微信公众号报名参会。详见《单位报名及参会流程》。五、其他招聘会期间,卫人就业网拟联合部分高等医学院校开展“走进校园”线下活动,根据用人单位人才需求,精准匹配相关院校,与所需专业的毕业生面对面洽谈。请有意向的单位与我们联系。六、联系方式联系人:郑宁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811645019 单位报名及参会流程一、单位参会流程(一)账号注册/登录。请参会单位在PC端登录卫人就业网(www.weirenjob.com)或关注“卫人就业网”微信公众号【招聘资讯】-【单位注册】进行实名注册,审核通过后完成注册。已注册单位可直接登录报名参会。(二)报名参加招聘会。注册登录后,请在网站首页顶部点击【2023年医药卫生行业冬季校园网络招聘会】报名参会。(三)发布职位。1.点击网站首页右侧单位工作台【职位管理】发布职位,职位类别请选择【招聘会职位】,准确填写职位信息后点击【发布】提交后台审核。职位信息审核通过后将于招聘会开始日(12月1日)统一在招聘会界面展示。请各参会单位密切关注职位审核情况,如显示审核未通过,请按照未通过原因及时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确保所发职位全部审核通过。2.如需发布职位较多,网站支持职位批量导入。请下载“职位导入模板”,准确填写职位信息后上传填写好的文件(请严格按照批量导入模板要求填写,勿修改模板格式,模板格式修改可能导致上传失败)。(四)简历管理。请在网站首页右侧单位工作台点击【收到简历】,进行简历查看、下载、初筛、邀约面试等管理。二、联系方式遇到技术操作问题请咨询(9:00-17:00):郑宁 010-67092931
    发布时间: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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